2024年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梳理

2024-05-23    人次浏览

一、2024年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

(一)政策及文号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四部门发文明确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二)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

本次新发的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针对上述《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工业母机企业;(注:除此之外的工业母机企业的研发按照普适性的研发费加计100%税前扣除政策)
2、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的工业母机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120%在税前扣除的优惠。而集成电路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二、政策源起:
(一)源文件: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二)源文件主要规定: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三)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下列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工业母机企业除了上面的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还要同时满足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规定的四个条件,工业母机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120%税前扣除。

(四)、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梳理和解读: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所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根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二)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及有怎样的历史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7年,国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018年,国家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并允许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国务院2023年3月24日常务会明确将提高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使企业有了更加明确的预期,有利于企业更加科学合理安排研发活动和资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根据国务院政策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研发费的规定可能将在下次修订时更改。
4、2023年9月,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单独发文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的研发费单独进行了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目前,只有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其他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三)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了下述行业,其他所有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可以按规定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财税〔2015〕119号)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四)哪些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为便于广大企业相关人员判断,财税〔2015〕119号文在明确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对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进行了列举,同时还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建立了转请科技部门核查的机制。下列红字的研发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除下面的研发活动外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开展研发活动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除了企业自主研发之外,通过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发生的研发费用都有相应规定明确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五)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的归集范围有哪些?
关于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归集范围, 财税〔2015〕119号进行了明确,针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如下:
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关于人员人工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的归集范围,对人员构成、技术资格、经验积累都有较为具体的要求,且需要证明文件补充,具体规定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除了上述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包括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他参与研发的人员费用,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内。
对于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这里明确了支付给派遣企业劳务费用的外聘人员支出属于劳务费用性质,与前面工资薪金及相关社保相区别。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只有已经行权的股权激励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这一规定是税收关于优惠政策限制规定的常规操作,但凡涉及税收优惠事项和非优惠事项共同支出,都需要单独核算和分配,不能单独核算和分配的整体不得享受优惠。

2、直接投入费用。
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直接投入费用归集口径如下:(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关于直接投入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也做了更具体地明确,(如:区分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融资性租赁需通过计提折旧来体现,经营性租赁直接确认费用,这与租赁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规定一致),主要规定如下: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这是优惠政策相关的常规操作,不能单独核算和分配的整体不得享受优惠。另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税前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研发活动形成的产品销售收入,相应形成产品的材料费已经通过产品销售实现补偿,作为产品销售成本可以在税前列支,不能再通过研发费的形式进行加计扣除。这是企业再归集研发费的时候容易漏掉的部分。

3、折旧费用。
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 折旧费用的归集口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关于折旧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同样做了更具体地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对于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支出的归集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或单独归集。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以加计扣除,包括新买仪器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相关规定详见《2024年小微企业最新适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梳理》一文。

4、无形资产摊销。
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无形资产摊销的归集口径是: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关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具体地明确的规定如下: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同样,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摊销,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属于研发活动部分的摊销费用才能归集进加计扣除范围。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这项规定和固定资产折旧类似。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财税〔2015〕119号)
关于上述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具体地明确的规定如下(稍作补充):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关于其他相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具体地明确的规定如下(稍作补充):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补充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包含补充后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40号文明确的其他事项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一些特殊其他事项也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这里的政府补助是指对研发活动的直接补助,与研发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通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销售不一样,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并结转销售成本,而是直接冲减研发费用,冲减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需进行资本化处理,不可以再当期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而是在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除了集成电路和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按照220%加计摊销,其余企业按照200%加计摊销。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补充说明,涉及财税优惠事项一般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如财税xx年xxx号,税务总局的公告文件是对该优惠文件的具体执行口径及其他情况进行明确,这就是  财税〔2015〕11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这两个文件的逻辑关系。

(六)特别事项的处理
财税〔2015〕119号关于特别事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中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创意设计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七)与研发费用相关的税收征管要求有哪些?
1、核算要求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税务部门分别于2015、2021年发布了两版辅助账样式,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的辅助账样式设置辅助账,或可以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2、办理方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3、享受时点及申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相关行次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写方法与预缴申报类似,该表单将作为年度申报表的一部分报送税务机关。

(八)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规定有哪些?
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为:(在此之前,财税〔2015〕119号文中委托境外研发不可以加计扣除)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4、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四、政策溯源:
近年来,国家多次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力度迭代升级,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很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2008年,国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法律形式确认。
2015年,国家大幅放宽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范围,并首次明确负面清单制度。
2017年,国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018年,国家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并允许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
2021年,国家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优化简化辅助账样式,首次允许企业10月预缴时提前对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2022年,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将其他企业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并允许企业在每年10月的申报期,就可以提前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2023年,7号公告又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政策,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这项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亮点:一是稳定企业政策预期。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明确将提高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使企业有了更加明确的预期,有利于企业更加科学合理安排研发活动和资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二是统一所有企业适用政策。在7号公告之前,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适用不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7号公告发布以后,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同样的政策,无需再对企业的“身份”进行判断,这不仅简化了政策口径,更有利于推动政策精准落地。
2023年到2027年,为了鼓励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扣除比例为120%。是目前为止的特殊安排,不具有普适性。

五、2021年辅助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发布的2021版辅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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